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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办助学班有章可循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以业余形式为主 办学归口管理
1998-07-23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为使更多的毕业生在未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而接受高等教育,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这次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是针对一段时间以来普通高校举办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班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以“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主考院校个别命题人员参与辅导;一些学校大规模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影响了计划内学历教育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一些学校院系自行招生办班,又缺乏有效的管理,出现了学校扰乱周边社会秩序的现象。

据记者了解,教育部这次发出的通知是在允许普通高校举办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班的前提下,旨在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班的管理。加强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

——普通高校举办社会助学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可以举办以业余形式为主的社会助学班,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

——普通高校举办的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办学许可证(注明社会助学)后,方可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命题、考务、评卷等考试工作,要由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普通高校举办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班,在每次招生前须将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

——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并明确“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和颁发证书”。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经批准助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刊播散发。

摘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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